石家庄经理人举报假兽药
经理人举报后身陷囹囫
结发妻泣血泪进京上访
高松林的离职协议书.JPG
高松林之父搂着孙子不由老泪纵横.JPG 高松林之妻王海珍在北京为含冤的丈夫上访.jpg
文/图 刘功武、马叫、小六
2007年10月27日清晨,即将入冬的北京寒风阵阵。一位中年妇女手持上访材料,呼喊着“冤枉”冲向某国家领导人的大院,想拦住正要驶出的某国家领导人的坐车申诉,但被三位公安武警瞬间制止,并很快被送到河北驻京办事处,从而引起了河北有关部门的重视。
这位“斗胆挡驾”的妇女名叫王海珍,今年35岁,河北省廊坊市人,现居石家庄市桥西区。她自今年5月12日始进京上访,历尽艰辛,受尽磨难。在京上访期间,她多次受到石家庄市警察及政府人员的百般阻挠,遭受非法搜身与拘禁,威胁恐吓与殴打。著名卧底记者、青年报告文学作家石野仗义执言,不但为她介绍法律援助律师,还根据她的上访遭遇与亲手记录,为她整理书写了过万言的“上访日记”,发表于“石野焦点网”和“中国记者维权网”上,曾引起广大网民的高度关注,轰动一时。
王海珍所遭受的一切苦难都是为了那“在押”一年多并将面临四年牢狱生涯的丈夫高松林。
举报:制销假兽药被揭发,农业部下令查处
2006年11月份前后,石家庄市某销售公司总经理高松林多次以不同方式向农业部举报,揭发石家庄市飞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兽药(以下简称飞龙公司)。
此前的8月份高松林刚从飞龙公司辞职。他自2004年7月份始在飞龙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长达2年之久,对飞龙公司生产、销售假兽药的情况了如指掌。
高松林,1974年出生,河北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大学文化。高松林的6岁的儿子说爸爸平时很好,妈妈打他时老是护着他;而高松林年届古稀的父亲用了一个词语来形容他——淳朴。
高松林的举报得到了农业部的重视。2006年12月23日,农业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动物卫生监督)厅(局、办)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清查石家庄飞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的通知”。
通知列举了飞龙公司制假、售假的事实:“2006年11月,根据群众举报,我部兽医局会同河北省畜牧局,对石家庄飞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公司)涉嫌非法制售假兽药案件进行了查处。经查,飞龙公司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伪造产品批准文号,非法生产未经批准的兽药产品,并添加禁用药物;二是擅自添加产品质量标准以外的成分及未获国家批准的药物成分;三是擅自改动经农业部批准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四是非法使用其他企业名称,并标注“兽药GMP通过企业”标识;五是未严格按照兽药GMP要求进行生产、管理。”
为严肃查处此案,维护兽药市场秩序和农民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河北省畜牧局认真核实飞龙公司生产的假兽药品种和数量,责令飞龙公司停产,召回已售的假兽药,并监督企业销毁假兽药及其产品标签、说明书。同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飞龙公司非法制售假兽药违法行为。
二、请各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全面检查,清缴附件中所列的违法违规兽药产品,并于2007年1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通知还以附件的形式列举了飞龙公司所生产与销售的10种假兽药。
逮捕:涉嫌“职务侵占”遭逮捕,创办企业损失惨重
2007年8月17日,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派出所几名全副武装的民警在没任和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将晨练中的高松林直接逮捕,当其年仅7岁的儿子的面,将高松林戴上手铐带走,从此再也没有回家。
高松林遭受逮捕源自于飞龙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安电进的控告。
2007年1月25日,安电进向石家庄市新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声称高松林在飞龙公司任总经理的2006年7月与8月份,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该公司款项89500元。
2007年8月14日,新华区和平西路派出所立案,并呈请新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高松林。
2007年8月15日,新华区检察院以高松林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批准逮捕。
高松林之妻王海珍说,在2007年7月15日至26日这段时间,飞龙公司一负责人三次打电话或与高松林见面商谈,要高松林不要举报,双方和解,并声称高松林已经被批准逮捕了。
王海珍还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一事表示了质疑。王海珍说,为什么当初飞龙公司法人代表安电进是到新华分局经侦大队报的案,也是该大队受理的,后来却是由和平西路的派出所进行立案侦查(所有询问笔录都显示为和平西路派出所的民警在办理此案),公安部门并不能向其提供新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科向派出所出具的委托书。
2007年9月3日,对高松林有利的证据一度出现戏剧性的变化。和平西路派出所的两份询问笔录显示,飞龙公司的两名原员工王宗利与于宗琴,分别为以前为高松林所做过的关于高松林在飞龙公司有股份与对协议了解的证言翻供,理由或说是喝酒后失言,或说看不清律师的字,笔录与实际所说的内容不符。
“派出所的民警太过份了,他们当着我们6岁儿子的面给高松林上了手铐,并将高带走。”王海珍至今难掩心酸与气愤。
高松林被逮捕前,已经创办一个销售公司近一年的时间,在他被逮捕后,该公司实际上处于停业倒闭状态,“光直接投入的各项损失就达40余万元,还不包括客户的流失、公司正盈利等间接损失”,王海珍说。
2008年1月17日,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向新华区法院提起公诉。石新检刑诉(2008)41号起诉书上称,经依法审理查明:2006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高松林利用担任石家庄市飞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本公司收取的学费89500元转入个人银行卡上占为己有,归个人还其住房贷款。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银行卡客户交易记录、银行存款凭条等。
判决:“事实不清”仍维持原判,专家和律师直言应无罪判决
2008年4月20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就高松林一案下达了(2008)新刑初字第86号的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高松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陡4年;责令被告人高松林向飞龙公司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89500元。
此前的3月20日,新华区人民法院向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司法建议书(新刑初字第86号),建议区检察院撤回起诉,补充侦查后再起诉,理由为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高松林构成职务侵占罪。
2008年3月26日,新华区和平西路派出所根据新华区法院的司法建议书所列举的“证据不足”部分提交了3份“情况说明”。比如,其中的一份情况说明的内容为:“石家庄市飞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出纳樊卫明是收取学生学费的经手人,他在笔录中称他收取学费后直接交给高松林了,并证实学生学费没有入公司的帐目。”
高松林的辩护律师对和平西路派出所的这种做法表示排斥,“派出所出具的这种‘情况说明’能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吗?派出所作出这种综合性、主观性的“情况说明”是不符合相关证据法律规定的,有引导审判的嫌疑。”
上述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几乎全部是飞龙公司董事长安电进的口述、前出纳樊卫明的证言,以及与飞龙公司具有一定利害关系的证人谈春季等人的证言。这些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高松林在担任飞龙公司总经理的2006年7、8月间,利用在公司任总经理的便利,侵占飞龙公司款项89500元。而对于高松林所提供的“离职协议”与六张借款单据(指89500元的借据)却忽略。
对于新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松林不服,4月26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中院改判无罪。
高松林的辩护律师北京德勤律师事务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徐灿向记者表达了他的辩护观念。徐律师认为,此案其实并不复杂,只要用已有的以下两个证据就能为高松林作无罪辩护。一是高松林与飞龙公司法人代表安电进于2006年9月20日签订的《离职协议》,该协议明确表示:“乙方(指高松林)两年内的薪酬、股份已经全部结清,乙方对甲方(指飞龙公司)应负的责任已于签字之日起全部终止(包括企业与学校)”。对于这份协议的真实性各方都无异意,并且高松林从公司提款在前,离职协议在后,从时间与书面含义上都能合理推断“89500元”也属于结清和责任终止的范围。
第二份证据是在高松林手上的六张关于“89500元”的借款凭据原件。这六张单据也证明高松林当初从飞龙公司所借的89500元钱也已经结清,不然作为债权凭证的单据不会掌握在债务人高松林手上。更重要的是,这两份证明都是客观证据,即书证和物证,其证据效力大大超出谈春季的证言、安电进的陈述等主观证据。
作为北京律师协会宪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徐律师还表示,根据我国“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只要证明高松林职务侵占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高松林就应因控方证据不足而判无罪。具体到此案,除非控方有其他证据推翻《离职协议》及高松林所持有的六张借款单据的事实,即另外拿出别的能证明高松林所借的89500元钱不在离职协议的债权债务清偿范围之内的客观证据,否则,就不能定高松林有罪。
2008年7月9日,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书([2008]石刑终字第00328号),裁定新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撤消原判决,发回新华区法院重审。
让高松林及家属没有想到的是,2008年9月17日,新华区法院作出重审判决,此判决与原一审判决一模一样。而且总是在高松林是否持股、飞龙公司在2006年是否赢利等已因《离职协议》的签订而了解的无关紧要的问题上绕来绕去。
9月23日,高松林再度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作无罪判决。
10月27日,高松林辩护律师徐灿和一直关注此案的石野闻听二审判决已经作出,火速赶往石家庄市,因为他作为载入上诉状中的辩护律师竟然对此毫不知情,他认为这无异议于对上诉人辩护权利的剥夺。接待徐律师的石家庄市中院二审法官王峰表示,此案尚在审理之中,并没有作出判决,徐律师才松了一口气。
高松林案早引起了京城多位刑法专家和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
国家法官学院有关刑法专家指出: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表现为: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2、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还侵犯了单位与其员工之间所具有的诚信的信托关系。这里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2)必须有侵占、占为己有的行为;(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针对高松林案中,主要是涉及到高松林在离职时是否侵占其所在公司即石家庄飞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8.95万元的问题。
综观高的所有案卷,高松林根本不构成犯罪。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上:一,从整体上看,高与公司的账款纠纷只不过是一般的债务纠纷。而且是已经完全解决了的民事纠纷。因为高松林进入石家庄飞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时有书面合约,后因安电进违反约而决心辞职,并于2006年6月份(协议签订满两年后)书面提出,并要求其按双方协议支付有关工资和利润分红,但安却要不同意高离职为由拒付以前协议中的赠股及浮动工资和利润分红,只同意支付高的投资额(原始股)75000元。二,高松林没有客观上的有侵占、占公司财物为己有的行为。2006年7月5日及7月25日,高经法人代表安电进的同意分两次从公司会计提取现金89500元做为原始股退股金。就是这一笔钱,高又于2006年9月按安的要求被迫退出1500元。三、高与飞龙公司的债务,均在“离职协议”中己了结,高是经安电进同意,并经公司财务之手按合法程序取走了应属于自己的钱(其中之后还退还公司15000元)。可见,高松林不构成职务侵占。
北大法学院刑法学博士李柏光在认真审阅完有关案卷后指出:高松林根本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本案最关键的证据有两个,一是“离职协议”;二是高松林掌握并向法庭出示的其签字的提款凭证原件。其中“离职协议”的约定内容已经充分表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已全面结清,高对公司的责任自签字的2007年9月10日终止,无论是公司还是学校方面,其应担的责任都完全终止。这自然也有双方之间包括8.95万元在内的所有债权债务都自“离职协议”的双方签字时全部终止。
“离职协议”是书证,依双方都认可的“离职协议”的约定,高的对公司的责任包括其已提取学费的返还责任都已经全部且绝对排它地终止了,因此,安、谈二人的所谓证言完全不能对抗作为书证的“离职协议”的证明力,而控方又根本不能拿出客观证据证明双方在离职协议中的约定不包括学费。
另一个关键证据是上诉人掌握其签名的、应当由公司做帐并本应在公司保存的提款收据的原件及高松林在法庭上出具了该证据的事实。而且控方根本没有证据证明该窃案系高松林所为而且其所窃物品中包括这几份凭证;安及樊的证言完全自相矛盾,同时也证明了高松林是无罪的。
同时,李柏光博士也指出,司法部门所举证的主要证据中的关键人物即飞龙药业的法定代表人安电进的的证言不可信。因为正是安的飞龙公司违法生产假药,才导致被农业部严厉查处。因此,安电进制造假药和高的举报遭打击报复有关密切的关系。举报人安电进对被举报人高松林侵占的8.95万元这笔时间跨度一个多月、涉及的系全部到公司实行学生的款项、全部由公司开具的收据并理应做帐的款项竟然毫不知情,这根本就无法令人置信。
他还特别指出,本案疑点太多。高松林与飞龙公司发生纠纷的冲突方也就是安电进举报后,石家庄市有关司法部门人为地制造成一个刑事案件。这可以从多方证据看出,比如重要的有“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清查石家庄飞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假兽药》的通知”、以及各地转发该通知严厉查处飞龙假药的有关证据。二,从当年农业部通知中可以看出,向农业部举报的时间是2006年11月,农业部下文严厉查处飞龙公司是12月,而安电进向公安机关“举报”上诉人“职务侵占”是次年1月,该事件与本案的因果关系和安电进诬告陷害的嫌疑十分明显。
李博士还指出,本案办案程序多处违法。这主要表现在:1、派出所根本无权接手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安派出所只能对辖区户籍和治安案件受理,但令人奇怪的是,高松林案完全是由石家庄新华区和平西路派出所立案侦查并讯问,继而又是由该所的名义报请检察院批捕;在检方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又是该所越权办案。2、和平西派出所有关民警立案的主要依据仅凭报案人安电进及其公司所提供的孤证。这违反了办案常规。3、该所明显超期办案。自2007年8月17日对高松林逮捕直到2008年1月24日移送到新华区人民法院,高松林被超期羁押
长达5个月。
上访:公媳上访无功反遭难,寒冬将至如何安身?
王海珍欲拦阻国家领导人的坐车申诉失利后被带到北京市上访人员分流中心,后乘当地的截访人员松懈之际乘机走脱。这次虽然也被非法扣押,但绝不是最痛心的一次。
自从2008年5月12日王海珍开始进京上访,她遭受了当地公安与相关部门人员的百般阻挠与压制、迫害。其间,她不仅数次被非法拘禁,身份证及钱物被扣押,还遭到了截访人员的欧打。王海珍的上访之路不仅充满着物质上与肉体上的折磨,还承受着精神上的巨大痛苦。
王海珍说,此前的4、5月份,她数次到石家庄市与河北省相关部门上访,也有领导曾经批示过高松林一案,但最终不了了之,没有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她进京上访实属无奈之举。
就在王海珍在京上访期间,高松林的父亲高志义也因焦急而进京上访。这位年近古稀的老人在10月份三次想到国务院信访办等相关部门上访,但他还没有接近这些部门已经被截访人员带走。在一次上访时被河北省驻京部门拘留了4天,夜晚放出去后,这位对北京交通地理不熟的老人吃尽了苦头。
“我的儿子如果是真的犯了罪,他受了处罚我们也认了,但他没有这个事……”高志义老人谈及高松林的事情不禁老泪纵横,掩面长叹,“我以后再也不上访了,上访完全是个形式,没有用的。”
王海珍说,她现在是有家不能回,怕当地政府人员将其拘禁。在北京也是东躲西藏,怕截访人员发现她。“这次我再被抓住就一时半会出不来了,他们肯定要将我劳教,因为劳教既不用经法院审判,又可以把我关进牢里让他们清闲几年”。
王海珍现在北京租了一间一百多元的平房,冬天没有取暖设备。如今,寒冬将至,冷风聚起,“我得赶紧回去把平房的窗户用东西挡一下,不然这个冬天没法过。”王海珍边说边匆匆离去,瘦小的身影在寒风中颤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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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珍上访日记节选(节选自京城报告文学作家石野的“一位河北女访民的血泪日记”)
节选日记之一:
2008年5月12,北京睛到多云。
其实,说起来,我的上访是从今年的5月12日开始的。
那是4月20日,当我获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我夫高松林四年有期徒刑后,我不服。我明知是公安违法办案,检察院非法起诉,法院枉法裁判,在没有人证物证的情况下,就判了四年有期徒刑。在基层无人管,我只好上京,开始上访。我因新华区有关司法部门的违法问题反映到石家庄市政法委书记吴显国处,引起了他的高度重视,并就此案作了批示,但新华区有关部门毫不理睬。我依法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事实不清,撤除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从此,我把尚不满七岁的儿子扔到家中,任他哭叫,决然一个人进京上访。我是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我当然也懂得一定的法律常识,我知道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上访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去北京上访真的能为我老公讨回公道吗?法律会还我们一个清白吗?
节选日记之二:
2008年8月17日 北京晴气温34度
这一天是我在北京最为伤心的一天。这天上午9时许,我前往北京南站旁边的一家复印店,就看到三四个人围住我,这几个家伙凶神恶煞地冲到我的面前要求看材料和身份证,我没有理他们。但他们一直守在这里要看我的材料并威胁老板不让复印。我只好交待复印店老板,请他偷偷帮我复印好后我再来拿。
我出门以后,拦了一出租车,其中一位年约30多岁、长得肥头大耳的男子,拦着我不让走,还口口声声称,那边有高级法院的领导正在等我,要帮我解决问题。我不说话就走了。
我坐着出租车刚到陶然亭桥东,也就是一站路.我以为这样把他们甩开了,就在我下站后想回去拿材料时,没想到他们很快就出现了!当地政府人员开着一辆黑色小轿车跟上来了,他们见我下车,把车停在站牌东侧五六米的地方,下来了三男一女四人,其中一个我认识,他是新华区和平西路派出所的民警李玉锁,他也是侦查我丈夫案子的主办人之一。还有一位桥西区人民政府管纪检的王志申书记,另有一位桥西区分局姓杜的警官,还有一个叫王征的女民警。
当时天正下着小雨,我当时把雨伞打开放在头上,不想让他们发现。他们就围上前来,李玉锁故意问路,我依然没有理睬,因为我听出李的口音。他就抢我头上的雨伞,把雨给抢破了。这家伙又大声地问我是否王海珍,我没一理。他看到我一直不说话,就挥手冲后面的人说:“这就是王海珍,把他带走。”王志申过来告诉我说,他是王书记,特意来京给我解决问题,我说:我的案子是在新华区,你们解决不了,我不是来上访的,是拿材料,找律师。我不是上访,也不会在奥运期间有任何过激行为,请你们放心。对你们领导特意来京关心我,我很感谢。王和杜说:找律师哪里都可以找。我告诉他:我在河北请不到律师,因为省司法局早对高松林的代理律师说过,河北这边的律师要想代理其案必经省司法局同意,不能给高做无罪辩护,他们这事影响河北省形象……我只能来京请律师。
但对方不听,就想张强行拉我,我无奈之余,我把雨伞的尖端对着自己的胸口警告他们说:如果跟你们回去也行,但我今天必须拿到材料,见到我的律师,只有晚上或明天才能回去……但他们不理。我就向复印店走,那位女警官和姓杜的及拉着我的胳膊,王跟着后面,还一边不停地打电话,通知前面布人堵截我。不让我去拿材料。走到陶然桥时,他们还跟随着我,我只好威胁他们说:如果你们敢强行我,我就跳桥了。面对这几个执法犯法、目无法纪的地方官员,我当时心中绝望了,真的想跳到桥下,以死抗争……
半小时后,当我终于来到复印店拿到材料时,有三个男的围住了我,我还发现在附近有十几个男的都围了上来,我知道此时我就是有三头六臂也跑不了。
我走出小店门口,想坐车离开,这时从左右两面及背后,突然冲出十几个男人围上来,把我强行拖上车,然后推到他们开来的小轿车上,殴打我,并把我的小包抢走,里面有身份证,一千多元的现金,还有一个新买的数码相机,近有两万元的钱物。后来,王志申不但不归还我的东西,还公然栽赃,称我是给上访人员了……
车子直接开往石家庄市。当时车上有一个司机,王征坐前面,王志申和姓杜两人一左一右坐在我的两边,刚开始时,他们扭着我双手。我在车上要求他们出手续,凭什么截获我。但他们说:奥运期间不准到北京,否则就是违法的。我气呼呼地要求他们拿出有关法律条文。但他们不理。我说:如果我回去后,你们还能让我来京请律师,我还是会配合你们的工作。但他们不理。当车至马家堡时,也是在四环。一路上那位姓杜的还对我破口大骂,对我百般威胁和侮辱,在令自尊心极强的我恨不得杀了这几个狗官,我实在不想活了,就决定与他们同归于尽。于是,我用戴手铐的双手怒发冲冠地冲到司机那里,去抢方向盘,车子差点冲出马路!看到我如此不要命,他们才被迫停下车。姓王的看到我以命反抗,吓得脸色苍白,浑身汗都吓出来了。
车停下后,这几位官员们自然恼羞成怒,其中那位杜警官像疯狗一样对我当众拳打脚踢,将我打翻在地上后,又把我按在车座上反戴上了手铐。后来我才发出,我的全身全是青一块紫一块的。一路上,这几位警官和王对我骂过不停,还恶言威胁我。
我气呼呼地责问他们:“我到底犯了什么法?凭什么给我戴上手铐?”其中一位执法者恶狠狠地回敬我:“现在我们就是法律,我才不管你那么多?我们是按上级领导的指示行动。”对方根本不听我说什么,就想强行带我上车,回石家庄去。
下午五时许,小车终于到了石家庄,开到桥西区红旗办事处。我对他们的非法行为不满,要求归还我的物品,赔偿我的损失,但无人理会,于是我绝食表示抗议。要求他们让我去北京请律师事务所。我被关在四楼书记的办公室里。屋里屋外都有人守着我。白天都有三四个人,晚上有两个男民警和两个女的看守着我。四楼的防盗门都锁着,上厕所都有人跟着。可以说是形影不离。就这样,从17日开始,这家人民政府直关我到9月1日。我来自北京的律师徐灿前往看守所会见高松林之机,晚上9点,我借口给律师带路,就跑出来了。
节选日记之三:
2008年8月29日 北京晴
8月29日上午9时许,石家庄新华区法院打通我手机告诉我:周一,也是9月2号,高松林一案要开庭。我要求延期开庭。我说,我要找律师。对方那位谢法官说:不管你找不找律师,都无法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我据力力争:我必须请律师,这是我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但是桥西办事处不让我离开,还在非法软禁中。我见地方政府不让我走,两位看守还态度恶劣。我决定以死相抗。我一怒之气砸了宾馆里的一个啤酒瓶,左手腕、手指和手心都鲜血直流,我扬着血手往外面走。这时一个叫张香国的书记和王志申闻讯慌忙赶来,经过层层上报后,这才不得不让我去北京,但必须有警察随同。随后,王志申和一郭姓警官(约35岁)及街道办事处的一位张静的女主任(50多岁)一起,开车送我去北京找律师。到北京时正是下午三时许。
更令我奇怪的是,王还声称,我要北京请的律师必须让他们清楚,其中一位叫张香果的不让我用自己的手机联系律师,严重非法限定制我的人身权利,而且是还要调查清楚律师的情况才行。刚开始时,我找了两位律师,但由于时间太紧,对方都拒绝接案。在此时,我才想起了徐灿律师。在我的要求下,这几位官员监视着我,打车到到海淀区,找到了徐律师。
这几个官员竟然以担心律师骗了我的钱为由,要监视我会见律师,后在我的坚决拒绝下,对方才悻然地在律师事务所外等候。
我与徐律师见面后,他十分气愤,表示愿意接下我的案子。
就这样,我们直谈了两个小时。但警察还是不理我的合理要求。
我要求,他们带我去寻找我的东西。
王说,没有拿过我的数码相机。我就要求他们去开阳桥的大中电器,直到人家拿出了购物单,对方这才不得不承认。
我上访时没有任何过激行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并且当时也已经没有上访,但桥西街道和新华两个区政府的有关部门,公然违法,以强权欺压上访人员,打击报复百姓,而且是像强盗一样抢走了我近两万多元的财物至今没有归还。
上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